政府采购信息网(caigou2003.com)获悉,福建省财政厅印发了《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办法》”),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,监制、申领和核发、使用与管理、核销和监督检查等作出规范,进一步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。新规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。
《办法》明确,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五个方面:一是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,如押金、定金、保证金等。二是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,如代收教材费、体检费、水电费、供暖费、电话费等。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、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。四是非同级财政拨款,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、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。五是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。值得注意的是,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不涉及应税的往来资金,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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